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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5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物提供公用之方式,限於行政處分
  • B 公物之標的,不限於單一有體物
  • C 水為公物
  • D 公物之所有權人,不限於行政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想把一個新建設好的設施開放給一般大眾使用時,除了發布正式的公文或行政決定之外,有沒有可能只要政府實際上把圍籬撤除、直接讓大家開始通行,就已經達到開放的效果了呢?請試著思考:將某物開放給公眾使用的「行為方式」,是否真的受到單一形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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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這題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A)

公物設定的方式

公物要開始提供公用(即「公用之設定」),其法律形式相當多元,除了行政處分外,也可以透過法律直接規定或單純的事實行為(例如將道路闢建完成並開放通行的事實)來達成,因此絕非「限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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