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關於隱私權,依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個人於公共場域中仍得主張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之隱私保障
- B 秘密通訊自由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 C 接受立法院調查委員會之調查詢問,縱屬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仍不得拒絕證言
- D 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對於通姦行為之追訴與審判過程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機關行使權力進行調查時,這種公權力是絕對無限制的嗎?如果調查內容純屬私密個人領域、且與社會公共利益完全沒有關係時,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之間,應該如何劃定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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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扎實,精準辨識出了敘述錯誤的選項。
國會調查權與隱私權(privacy right)的界限
憲法保障的隱私權是維護人性尊嚴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等解釋意旨,立法院雖享有國會調查權,但該權力並非無邊界。若調查事項涉及「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且「與公共事務無關」,受調查者自然可以主張隱私權保障而拒絕證言,因此該選項的敘述過於絕對而屬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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