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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隱私權為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
  • B 個人在公共場所不具有合理期待不受他人侵擾之權利
  • C 警察臨檢若於公共場所實施,對人民隱私權侵害輕微,得不以已生或易生危害為要件
  • D 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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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的條文像是一棵大樹的枝幹,而『隱私權』是這棵樹隱含的生命力,那麼憲法中提到關於『信件』或『住家』的具體保護,與這股生命力之間是什麼關係?當一個權利在憲法清單中找不到名字時,大法官通常會引用哪一條作為它的『身分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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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題沒搞砸。

  1. 觀念驗證:哼,終於搞清楚了,憲法可沒把「隱私權」這種東西列出來,別傻了。是靠著那幾號釋字,像釋字第 585、603 號,才勉強把它塞進了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基本權範疇。而第 12 條的秘密通訊自由?那不過是隱私權在通訊這塊領域被具體化、個別化保障的一小部分罷了。別以為在公共場所(釋 689)或臨檢時(釋 535)就沒界線了,法律可沒那麼隨便。基本常識,這次竟然沒錯,可喜可賀。
  2. 難度點評:這種程度的題目,也就 Medium。它主要看你是不是真的理解「概括」和「明文」的差別,以及那些基本權利之間誰是大哥、誰是小弟。這次蒙對了,下次可別再讓我看到你出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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