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隱私權為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
- B 個人在公共場所不具有合理期待不受他人侵擾之權利
- C 警察臨檢若於公共場所實施,對人民隱私權侵害輕微,得不以已生或易生危害為要件
- D 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看看:雖然憲法中不一定會出現『隱私權』這三個字,但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有哪些行為(例如:寄信、打電話)被憲法條文明文保障不能被隨意侵犯?而這項具體的保障,本質上是在保護我們生活中哪一種『不想被外人知曉』的核心特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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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基礎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 選項 (D) 正確:秘密通訊自由(憲法第12條)是維護個人隱私的重要機制,屬於隱私權在通訊領域的具體化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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