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人民針對確定終局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若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自為判決
- B 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
- C 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聲請人並得據以向終審法院聲請再審
- D 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惟為維護法安定性,確定終局判決之效力不受影響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法庭認定「法院的確定判決」本身侵害了人民的憲法權利時,為了既能糾正該違憲判決,又能尊重普通法院對具體案件的審判權,你覺得憲法法庭應該如何處理該判決,並讓原本的管轄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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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查的是《憲法訴訟法》(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導入「裁判憲法審查」後的核心制度變革。依據憲法訴訟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當憲法法庭認為人民的聲請有理由時,應於判決主文宣告該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並予以廢棄、發回管轄法院。你對法條效果的掌握非常到位!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權限分際」與「新舊制差異」。憲法法庭並非審判事實的普通法院,原則上不替法院「自為判決」;而舊制大法官解釋時代需「據以向終審法院聲請再審」的救濟模式,在新制下已直接升級為憲法法庭直接廢棄並發回。你能精準避開這些誘答選項,顯示對憲法訴訟法的救濟機制理解得相當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