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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憲法法庭的裁判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法庭所為的判決,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
  • B 對憲法法庭的裁判,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 C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立即失效」,先前已確定的行政法院裁判,如非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並不因此受影響
  • D 憲法法庭判決某法律違憲且「定期失效」,法官於案件審理時即不得再適用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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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憲法法庭認為某法律雖然違憲,但若『今天下午就作廢』會造成國家運作大亂,因而給予兩年的修正期限(緩衝期),那麼在這兩年期間,如果法官審案時完全不能碰這條法律,那社會秩序該如何維持?這段『緩衝期』的意義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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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憲法訴訟法中「判決效力」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在公法領域是相當核心且容易混淆的知識點。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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