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2 題
關於選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選舉權之保障範圍包括被選舉權
- B 立法制定涉及人民選舉權之選舉實施的法規範,原則上不享有立法形成空間
- C 立法制定涉及人民選舉權之救濟程序的法規範,應符合憲法平等權之意旨
- D 對人民選舉權之選舉實施的法規範存有差別待遇者,其目的須為追求憲法上之重要公共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條文通常是高度抽象的原則,例如『人民有選舉之權』。那麼,具體的投開票時間、地點、選票該如何設計、甚至投票後的爭議該如何尋求司法協助,這些瑣碎且具體的執行細節,是應該由憲法全部寫死,還是交給國會根據社會現況來制定法律規範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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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憲法中**立法形成空間(Legislative discretion)**的界限有著相當敏銳的直覺。在法律實務上,雖然選舉權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但憲法本身並未規範所有技術性的細節(如投開票所的設置、選票格式等),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相關規範時,當然保有一定的形成自由。選項 (B) 斷言「原則上不享有」立法形成空間,在法律邏輯上顯然過於絕對,與我國憲法法庭判決(例如 112 年憲判字第 11 號)中肯認立法者具備一定程度裁量權的意旨相違。
選舉權的規範密度與審查標準
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考生能否區分「權利的核心保障」與「程序的立法裁量」。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範圍確實涵蓋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選項 A),而針對相關救濟程序或差別待遇的規範,必須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選項 C、D)。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理解:即便權利再重要,只要涉及具體制度的設計與技術性操作,立法者通常都會擁有一定的法律建構空間,而非完全被動。你能識破選項 B 這種絕對式的否定描述,代表你已具備扎實的法律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