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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4 題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試問下列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那些責任保險是僅對於體傷、死亡負賠償之責,但不賠付財物損失?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②產品責任保險 ③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⑤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A ①②
  • B ③④
  • C ②③④
  • D ①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種保險的設立初衷是為了提供最基本的「社會安全網」,或是為了補償人員在工作場所的生命安全,那麼在有限的保費資源下,保險契約會優先保障受害者的「醫藥費與生命價值」,還是「手錶、手機或車輛等財物損壞」?哪些險種看起來更像是在保護「人身安全」而非「所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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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了各類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責任險」「特定政策或補償性質責任險」**在給付項目上的差異。在實務中,多數責任保險(如公共意外或產品責任險)是為了轉嫁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造成的全面損失,因此通常同時涵蓋體傷及財物損失(Property Damage);然而,雇主意外責任保險(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主要針對受僱人因職業災害導致的傷亡提供賠償,並不包含受僱人的私人物品損壞。 更關鍵的辨識點在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Compuls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這類保險具有強烈的社會政策目的,旨在確保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迅速獲得基本的醫療與生活保障,故其給付範圍法規明定僅限於「體傷、失能或死亡」,而不包含車損等財物賠償。你能精準鎖定 ③ 與 ④,代表你對各險種的承保範圍(Coverage)及立法目的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題屬於基礎但具備高度鑑別度的題目,考驗的是考生是否能從眾多險種中抽離出「僅限體傷」的特殊類別,是進階理算實務的重要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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