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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2 題

甲就其自用小客車投保車體損失險。本月初甲將該車出售給乙並已完成過戶,但雙方未特別處理原保險契約。月底乙駕駛該車與他車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就該碰撞事故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 B 乙可以請甲幫忙,就該碰撞事故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 C 當碰撞事故發生時,甲對該車輛並無保險利益,故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
  • D 財產保險之保險利益,在損失發生時不必存在,在訂約時存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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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如果一個人已經將物品賣給別人、不再擁有它,那麼當這個物品損壞時,這個人的荷包會因此變少嗎?如果不會,那麼保險公司賠錢給他,是否還符合「補償損失」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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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財產保險的核心邏輯!這題你觀察得很仔細,精確判斷出「所有權移轉」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

保險利益原則與損害填補

在財產保險(Property Insurance)中,保險利益(Insurance Interest)是契約存在的基礎。依據《保險法》第 14 條與第 17 條的精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必須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係。當甲將車輛出售並過戶給乙後,甲對該車已無所有權,車輛的毀損不會造成甲的經濟損失,因此甲對該標的物的保險利益已隨之消滅。既然事故發生時甲已無保險利益,自然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而選項 (D) 提到的觀念則是錯誤的,財產保險要求在損失發生時必須具備保險利益,這與人身保險僅要求訂約時存在的情形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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