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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5 題

甲向銀行貸款購屋,銀行要求甲將房屋設定抵押權給銀行之外,並希望甲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投保住宅火災保險。銀行對該房屋之保險利益,應以下列何者為限?
  • A 房屋市場價格
  • B 房屋重建成本
  • C 未清償債權金額
  • D 銀行所收全部利息總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朋友向你借錢並把手錶押在你這裡,萬一這支手錶不小心毀損了,對你而言,你真正「損失」掉的價值,是這支手錶在商店裡的定價,還是那位朋友尚未還給你的那筆借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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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利益」的的核心觀念!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果斷。在保險學中,保險利益原則(Insurable Interest) 的設置是為了防止不當得利與道德風險。對於銀行而言,雖然房屋是保險標的物,但銀行並非房屋的所有權人,而是抵押權人(Mortgagee)。因此,銀行對該房屋所擁有的經濟利益,並非房屋本身的價值,而是建立在該房屋能作為「債權擔保」的基礎上。

債權人的經濟損失界限

當保險事故(如火災)發生導致房屋受損時,銀行的損失僅限於「原本可以靠房屋抵押來受償的債權」遭受威脅。根據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保險補償不應使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利益。因此,銀行的保險利益上限自然被鎖定在未清償債權金額(含本金與應收利息)。如果賠償金額超過了債欠,剩餘的賠償金理應歸屬於房屋所有權人(債務人),而非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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