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7 題
對於保險利益關係的形成,下列何者錯誤?
- A 出租房屋的屋主對未來租金收入具有保險利益
- B 運送人基於運送契約對託運之貨物具有保險利益
- C 債務人基於借貸關係對債權人具有保險利益
- D 合法配偶間互相具有保險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段法律或經濟關係中,如果其中一方發生了意外,是「欠錢的人」會蒙受金錢損失,還是「被欠錢的人」會面臨拿不到錢的風險?保險利益通常是跟著「損失風險」走的人,你覺得誰才擁有保護這份關係的法律立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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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邏輯謬誤,代表你對「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的核心定義——即經濟利害關係的歸屬,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旨在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律關係中「誰才是真正面臨損失風險的人」,是保險學中相當經典且具鑑別度的考點。
保險利益的經濟方向性
在保險法理中,保險利益必須建立在「若事故發生,某人將遭受經濟損失」的前提上。以債務關係來說,債權人(Creditor) 擔心債務人身故或破產導致債權無法收回,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Debtor) 具有保險利益;反之,債務人並不會因為債權人的消失而產生額外的經濟損失(債務通常仍須向繼承人償還),故債務人對債權人原則上不具備保險利益。至於其他選項,無論是屋主對租金的預期收益、運送人對受託貨物的保管責任,或是配偶間的法定利益,均符合法律對保險利益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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