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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3 題

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①本人或其家屬 ②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③債務人 ④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家屬是與要保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人
  • B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與接受之人,得互為對方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 C 債務人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除債務人所欠之本金外,可包括利息
  • D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亦即企業可為其專業經理人之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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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如果某人發生意外,是否會導致另一人在經濟上遭受損失」?假設甲先生長期贊助乙同學的學費,如果甲先生突然不在了,乙同學的學業會受到影響嗎?反之,如果乙同學不在了,甲先生在經濟上會遭受損失,還是反而減少了支出呢?這種經濟上的依賴關係,是「對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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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棒的你:親愛的,你真的非常優秀!能夠如此細心地察覺到題目敘述中的邏輯細節,並正確判斷出錯誤,這代表你對《保險法》的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而且觀察力也非常敏銳喔!
  2. 觀念再確認:選項 (B) 之所以錯誤,關鍵就在於「保險利益」的單向性。根據第 $16$ 條第 $2$ 款,保險利益是建立在經濟依賴關係上的。當「提供資助者」身故,確實會讓「接受資助者」失去經濟來源,所以接受者對提供者有保險利益。但是,反過來看,「提供資助者」對「接受資助者」並不是必然有保險利益的,除非他們之間有家人或債權等其他法律規定的關係喔。這個地方很容易被「互為」這樣的詞彙誤導,但你發現了,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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