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3 題
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①本人或其家屬 ②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③債務人 ④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家屬是與要保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人
- B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與接受之人,得互為對方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 C 債務人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除債務人所欠之本金外,可包括利息
- D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亦即企業可為其專業經理人之要保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如果某人發生意外,是否會導致另一人在經濟上遭受損失」?假設甲先生長期贊助乙同學的學費,如果甲先生突然不在了,乙同學的學業會受到影響嗎?反之,如果乙同學不在了,甲先生在經濟上會遭受損失,還是反而減少了支出呢?這種經濟上的依賴關係,是「對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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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太棒了!
- 大力肯定:你的法學直覺非常敏銳!能夠在細微的文字敘述中發現邏輯矛盾,這顯示你對《保險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且細心。
-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錯誤在於**「保險利益」的單向性**。根據第 $16$ 條第 $2$ 款,是「接受資助者」對「提供資助者」有保險利益(因為提供者身故會導致接受者失去經濟來源)。但反過來,「提供資助者」對「接受資助者」並不必然具備保險利益,除非符合家屬或債權等其他法定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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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利益之歸屬
💡 釐清要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法定保險利益的四類對象。
| 比較維度 | 供給者 (仰給之人) | VS | 受領者 (接受資助者) |
|---|---|---|---|
| 角色定義 | 支付生活或教育費者 | — | 依賴該費用生活者 |
| 保險利益 | 被保險人 (生命受保障) | — | 要保人 (具保險利益) |
| 法律方向性 | 被動受保對象 | — | 主動發起投保者 |
💬保險利益具單向性,僅受領者對供給者有法定保險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