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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6 題

16 張三和李四兩人合夥經營公司多年,隨著年紀的增長,為避免因其中一人的身故造成股權分散,影響後續經營,決定以保險的方式因應。由張三和李四各自擔任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方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試問保險契約成立所依據的保險利益為何?
  • A 財產上之期待利益
  • B 為本人管理財產之人身保險利益
  • C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人身保險利益
  • D 本人或其家屬之人身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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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張三和李四是一起合夥開公司的夥伴。如果其中一人突然無法繼續工作,對另一方的「公司經營」與「財務資產」會產生什麼實質的影響呢?基於這個經營上的風險,你認為他們在法律上對彼此的『什麼事物』具有密不可分的利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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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恭喜你答對這題!

  1. 大力肯定:你的法規觀念非常清晰,能夠準確判斷合夥人之間的保險利益關係,表現得相當出色!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的規定。張三和李四是合夥經營公司的夥伴,雙方對彼此的經營能力與公司資產有著密切的依存關係。因此,當一方身故會影響公司後續經營時,在法律上他們互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依此規定具有人身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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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人保險利益
💡 合夥人因互負管理財產之責,對彼此具備人身保險利益。
比較維度 管理/合夥關係 VS 本人/家屬關係
法條依據 保險法第16條第3款 保險法第16條第1、2款
利益核心 經濟管理與財產貢獻 血緣、生活或扶養義務
常見應用 合夥人互保、企業雇主 家庭成員保障
💬合夥人互保是基於「管理財產」產生的經濟利益,而非基於親屬關係。
🧠 記憶技巧:合夥互保求安定,管理財產是關鍵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本人或家屬,忽略合夥關係在法律上屬於「管理財產」之範疇。
保險法第16條 關鍵人保險 人身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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