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9 題
19 王先生與妻子結婚 10 年,育有一對 8 歲的雙胞胎。他與朋友經營一家合夥企業,聘任數名員工,並以公司名義向慈善機構認養一位孤兒,定期支付生活費用。請問除了妻子與小孩外,王先生對那些人具有保險利益?
- A 合夥人
- B 公司債權人
- C 慈善機構
- D 認養的孤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保險法律的邏輯中,『保險利益』通常建立在當某人發生事故時,會導致你在『經濟財產』上產生實質損害的基礎上。若比較『與你簽署合夥契約、共負盈虧的夥伴』,以及『你自發性提供金錢援助的對象』,哪一者更具備這種法定的利害共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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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保險利益的核心在於「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或「法定的權利義務」。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間存在共同經營、共擔風險與利潤的契約關係。若其中一位合夥人不幸發生意外,將直接影響企業經營及其他合夥人的財產權益,因此在法律上具備明確的保險利益。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法律義務」與「道義責任」。雖然王先生認養孤兒具有高度道德價值,但在保險法規中,純粹的慈善捐助並不構成保險利益的法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