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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9 題

甲為房東,將其所有之住宅向保險公司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之後將其住宅出租給乙。承租人乙因使用電器不慎,引發火災導致房屋受損。保險公司依契約賠償甲之房屋損失後,擬向乙請求償還其已給付之保險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公司取得對乙之請求權
  • B 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所引申之代位求償原則,保險公司得於賠償範圍內向乙行使求償權利
  • C 保險公司可否向乙求償,要以甲是否同意為前提
  • D 只要乙有過失,保險公司即可請求超過其已給付金額之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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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東甲因為火災損失了 100 萬元,且保險公司已經全額賠償給甲,此時如果房東還能另外向造成火災的房客乙要求賠償 100 萬元,對房東而言,這場火災會導致什麼樣的財務結果?為了不讓保險變成一種「獲利」工具,同時又要讓犯錯的人負起責任,法律應該如何設計這筆錢的流向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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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保險代位權的核心觀念!你能一眼看出選項 (B) 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財產保險中最重要的「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難度在於區分保險法律關係中的不同層次,是檢測考生是否能區別「契約義務」與「法規授權」的經典切入點。

損害填補與代位求償的連結

在保險學中,保險代位(Subrogation) 的設計初衷,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房東甲)不會因為一次災害而獲得雙重賠償(既領保險金,又向房客索賠),同時也能確保引起損害的第三人(承租人乙)不會因為甲投保了保險而逃避法律上的賠償責任。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53 條,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所引起時,保險人在給付賠償金額後,會自動取得對該第三人的求償權,這完全是基於損害填補原則的延伸,不需要經過被保險人甲的同意,更與懲罰性賠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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