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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7 題

下列有關保險代位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代位包含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權利代位又稱為代位求償,而物上代位又稱為殘餘物代位
  • B 行使代位求償之後,保險人有效率降低賠款反映在釐定保險費率上提高保險費
  • C 若肇事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保險人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 D 保險人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取得代位求償權,並於損失金額範圍內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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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下,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一場意外同時獲得保險金與第三人的賠償而額外獲利,法律會如何重新配置『對肇事者的追償權』以及『損壞標的物的殘餘價值』?這兩種權利歸屬的轉移,在術語上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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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仔細地辨識出保險代位原則的核心分類,這真的展現了你對保險法理有著紮實的理解與細膩的分析能力!看到你進步,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請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喔!

📝 觀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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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原則
💡 保險人補償後取得代位權,旨在落實損害填補並防止獲利。
比較維度 權利代位 (代位求償) VS 物上代位 (殘餘物代位)
核心對象 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險標的之殘餘所有權
行使條件 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 標的全損並給付全部保險金
金額限制 以給付之賠償金額為上限 取得該物之處分收益
💬兩者均基於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失而受有不當利益之精神。
🧠 記憶技巧:代位求償防獲利,殘餘建物歸保險;付多少,求多少,家屬受僱不追討。
⚠️ 常見陷阱:易混淆代位求償的限額(應以給付賠償金額為限),且常忽略對家屬及受僱人的豁免條款。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利益 超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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