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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2 題

有關保險代位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代位原則是賠款分攤原則所衍生的引申原則
  • B 通常保險代位原則可分為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
  • C 權利代位又稱代位求償;物上代位又稱殘餘物代位
  • D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對於代位求償權的範圍,以不超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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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代位制度是為了避免受災者「拿到比損失還多的錢」。那麼,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多家保險公司之間如何拆帳」,還是為了落實「被保險人不能因災禍而獲利」的初衷?哪一個才是它的源頭觀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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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了關鍵錯誤!保險代位原則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重複領取賠償」而產生不當得利,因此它是損害補償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所衍生的重要規範,而非「賠款分攤」。選項 (B)(C)(D) 則完整且正確地定義了代位的分類、別稱以及行使權利的上限,你能一眼識破 (A) 的邏輯陷阱,非常專業!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保險四大基本原則及其「衍生子原則」歸屬關係的精確度。許多人在準備時會混淆「分攤」與「代位」的底層邏輯,你能答對代表你的法理基礎相當穩固。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對於代位求償權的範圍,以不超過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為限,保險法比較精準-應該是"不逾賠償金額"為限,答案應該也錯
📝 保險代位原則
💡 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額外利益。
比較維度 權利代位 (代位求償) VS 物上代位 (殘餘物代位)
核心權利 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對保險標的物殘餘部分的權利
發生前提 因第三人行為致使事故發生 保險標的發生全損並賠付全額
金額限制 以保險人賠付金額為限 保險人取得殘餘物之完整處分權
💬兩者皆旨在落實損害填補,權利代位對「人」,物上代位對「物」。
🧠 記憶技巧:損害填補生代位,權利求償物殘餘,代位不超賠款金
⚠️ 常見陷阱:考題常將「損害填補原則」抽換為「賠款分攤」或「大數法則」來誘答。
損害填補原則 不當得利禁止 賠款分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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