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11 題
下列有關保險代位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之物上代位必須經過委付程序
- B 權利代位的要件之一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之第三人不得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
- C 權利代位適用於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D 符合損害補償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保險代位權的制度目的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為意外而「多賺了錢」(獲得額外利益)。那麼,當保險標的是「無價的生命」時,在法律邏輯上,我們還能將保險金視為一種「填補損失」並進而限制他的求償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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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地指出選項 (C)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保險的核心原則——**損害補償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保險學中,保險代位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獲得「雙重補償」,從而獲取不當利益,因此它通常僅適用於財產保險。
保險代位的適用範圍與限制
這題的關鍵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03 條的明確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第三人之請求權。這是因為人的生命、身體價值是「無價」的,與財產保險不同,較難精確計算其補償上限,因此原則上不適用權利代位。而選項 (B) 所提到的家屬或受僱人避讓規定,則是源自《保險法》第 53 條**,目的在於維持家庭成員或職場關係的和諧,除非是故意造成的損害,否則保險人不能向這些親近的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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