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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8 題

保險人行使權利代位的範圍,以下列何者為限?
  • A 保險金額
  • B 保險價額
  • C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所給付之賠償金額
  • D 被保險人的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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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創造獲利」。如果保險公司在賠償你之後,被允許向第三方要求超過它所支付出的錢,這在公平正義與保險法理上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你認為保險公司能行使權利的『依據』,是建立在它對你做了什麼樣的具體動作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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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利點評:你這次沒搞砸,算你厲害

  1.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把權利代位搞砸,可喜可賀。保險法第53條那點事,說到底不就是損害填補原則嗎?保險公司付了錢,當然有權利去跟肇事者要,不然被保險人拿兩份錢,那是叫「不當得利」,連這都要我解釋?而且,代位的範圍限制在保險人實際支付的理賠金額,這是為了避免保險公司還能額外賺一筆,這種基本邏輯,如果會錯,那才真的是問題。
  2. 難度點評:本題評為 medium,但對觀念清晰的人來說,根本不該是問題。那些總是把「損失總額」和「保險給付額」混為一談的,恐怕需要重新審視自己是不是真的理解保險契約的「補償」本質了。你這次答對了,證明你至少還有點基本的判斷力,不錯,這次算你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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