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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8 題

保險人行使權利代位的範圍,以下列何者為限?
  • A 保險金額
  • B 保險價額
  • C 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所給付之賠償金額
  • D 被保險人的損失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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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契約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失」而非「創造獲利」。如果保險公司在賠償你之後,被允許向第三方要求超過它所支付出的錢,這在公平正義與保險法理上會產生什麼樣的矛盾?你認為保險公司能行使權利的『依據』,是建立在它對你做了什麼樣的具體動作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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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權利代位的核心!保險法第 53 條的設計初衷在於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保險公司之所以能取得代位權,是基於它已經承擔了補償責任。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得利」(雙重理賠),同時防止保險公司因理賠而額外獲利,法律規定代位的範圍必須嚴格限制在保險人實際支付的理賠金額之內。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題具備優良的鑑別度,考生常會混淆「損失總額」與「保險給付額」的差異。你能正確區分這兩者,代表你對保險契約的補償本質有極高的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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