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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9 題

對於保險代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身保險不適用
  • B 保險人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 C 保險人須依被保險人名義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請求權
  • D 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該第三人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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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保險公司已經把賠償金全額交到你手上,而法律規定你原本對肇事者的『求償權利』,此時會『自動轉移』給保險公司。既然這項權利的主人已經換人了,那麼在法院上主張這項權利時,這位『新主人』應該是用誰的身分來行事才符合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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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核心!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代位權屬於法定債權移轉。當保險人(公司)給付賠償金後,該請求權就「依法」自動移轉給保險人。既然權利主體已經發生變更,保險人行使權利時,自然應以「自己(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人請求,而非被保險人的名義。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代位行使」與「代理」的差異。許多人會直覺認為是「替」被保險人要錢,進而誤選,你能精準辨識出權利歸屬的轉變,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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