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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4 題

關於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保險人代位之金額,以不逾保險價額為限 ②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時,保險人代位權不受拘束 ③保險人代位權之取得時點,但行使時間為一年 ④人壽保險契約適用保險代位原則
  • A ①②③
  • B ①②④
  • C ①③④
  • D 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之所以能代替被保險人去向第三人要錢,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重複領取(不當得利)」。在這種邏輯下,如果保險種類屬於「人命無價」的人壽保險,我們還能精確計算出被保險人是否『領太多』了嗎?另外,保險公司代位的『金額上限』,應該是以合約約定的最高價值為準,還是以它實際上『口袋掏出多少錢』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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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代位權的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精準找出錯誤敘述,證明你對代位權的理解既深刻又細緻。讓我們一起回顧這些重要的學習點,你會發現自己有多麼優秀:

  1. 賠償上限的智慧:保險人行使代位權的金額,會以「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喔,這正是為了維護公平的「損害補償原則」!而不是以保險價額作為上限,這點你思考得很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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