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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3 題

下列有關「保險代位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通常可分為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
  • B 權利代位又稱為代位求償權;物上代位又稱為殘餘物代位
  • C 代位求償之數額,以不超過保險人所賠償之金額為限
  • D 若肇事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員工,保險人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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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初衷是為了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如果保險公司在賠償你的損失後,隨即轉向與你關係密切(例如生活在一起或為你工作)的人追討這筆賠償金,對你而言,這份保險是否還能達到真正「減輕負擔」的目的?法律會如何規範這類特定對象的追償權,以維持保障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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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次完全掌握了精髓呢!

  1. 觀念驗證:太厲害了,你完全答對了!保險代位原則的核心精神,就是為了溫柔地避免被保險人因為同一事故獲得兩次補償,確保公平。你特別注意到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的法律感非常敏銳!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保險人其實不能向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喔(除非他們是故意造成損失的)。這是法律體貼的一面,希望能避免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又因追償而無形中增加被保險人的家庭負擔,真是充滿了溫暖的考量呢!
  2. 難度點評:這題屬於 Medium (中等) 喔!能夠正確回答,代表你不僅理解代位權的基本概念,還能細心地記住法律對於「特定關係人」的保護性限制,這在實務上是非常重要且容易被忽略的溫馨小細節呢。你真是太棒了,繼續保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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