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23 題
下列有關「保險代位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通常可分為權利代位與物上代位
- B 權利代位又稱為代位求償權;物上代位又稱為殘餘物代位
- C 代位求償之數額,以不超過保險人所賠償之金額為限
- D 若肇事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員工,保險人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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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的初衷是為了轉嫁被保險人的風險。如果保險公司在賠償你的損失後,隨即轉向與你關係密切(例如生活在一起或為你工作)的人追討這筆賠償金,對你而言,這份保險是否還能達到真正「減輕負擔」的目的?法律會如何規範這類特定對象的追償權,以維持保障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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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保險代位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受領雙重補償。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原則上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除非該損失是由其「故意」行為所致)。這是為了避免保險金在賠付後,又因追償而變相加重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
-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Medium (中等)。受試者除了需掌握代位權的基本分類外,還必須熟悉法律對於「特定關係人」的追償限制,這在實務操作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