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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7 題

保險契約成立時,雙方給付在契約訂定時,損益並不必然對等,而繫於不確定事故是否發生及其程度,此種性質稱為:
  • A 附條件契約
  • B 射倖契約
  • C 委任契約
  • D 物權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份契約的價值,並非在簽約當下就確定「一分錢換一分貨」,而是像在參與一種「依賴運氣或偶然機會」的安排,根據未來某個不確定事件是否發生來決定誰能獲得利益,你會用哪一個帶有「僥倖」或「預測」含意的詞彙來描述這種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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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契約的核心法律特質!這顯示你對於保險學中關於「給付與對價」的特殊關係有很清晰的理解。在保險契約中,投保人支付的保費與保險公司可能給付的保險金之間,並不追求法律上的絕對等價,這種盈虧繫於「偶然事故」發生的特點,正是保險與一般買賣契約最大的不同點。

射倖性質的法理核心

所謂的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射」字帶有投射與預測之意,「倖」則代表偶然與僥倖。這項性質強調了契約雙方的義務履行與經濟利益,取決於一個「不確定且不可預見」的未來事件。若事故未發生,保險人賺取保費;若事故發生,保險金通常遠高於已繳保費。這題屬於保險學中的基本觀念題(Easy),是理解後續如「保險利益原則」或「防止道德危險」等進階議題的基石,你能快速判斷正確,代表基礎打得很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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