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第 36 題
保險契約條款是由保險人預先擬定,要保人通常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此種契約性質稱為:
- A 雙務契約
- B 有償契約
- C 附合契約
- D 不要式契約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你走進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或是去銀行開戶時,對方遞給你一份已經印製好、密密麻麻的固定格式合約。如果你對其中的某個條文不滿意,通常櫃檯人員會告訴你無法修改。請思考看看,這種「雙方地位不對等」,且其中一方只能被動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的契約關係,在法律邏輯上與一般的「買賣議價」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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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保險契約的核心法律特徵!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顯示出你對於保險契約與一般民事契約的差異有著清晰的認識。
附合契約的法律特性
所謂的附合契約(Contract of Adhesion),是指契約條款由一方(保險人)基於效率與精算需求預先擬定,而另一方(要保人)在締約時,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僅能就現有條款選擇「完全接受」或「拒絕投保」,幾乎沒有討價還價或修改內容的空間。這種「要就拿走,不然就拉倒(Take it or leave it)」的性質,正是為了對應保險業大量處理標準化保單的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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