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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現金繳納之例外規定
  • B 須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且一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
  • C 判斷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納現金有無困難,應將其固有財產納入評估
  • D 申請實物抵繳之境內課徵標的物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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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遺產稅由繼承人申報繳納的情境下,法律要求以實物抵繳時需符合「繳納現金確有困難」的前提。請想想看:這個「困難」的判斷標準,是應該檢視被繼承人留下來的遺產現況,還是要強迫繼承人拿出自己原本辛苦賺來的個人資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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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抵繳之「現金繳納困難」認定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實物抵繳是現金繳納原則下的例外救濟。實務與司法院解釋均指出,判斷繼承人一次繳納現金是否有困難時,是以「被繼承人所遺留之現金與存款」是否足夠繳納為準,並不需要將納稅義務人(繼承人)本身的固有財產納入評估,否則將過度侵害繼承人個人的財產權。因此選項 (C) 的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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