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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13 題

有關行政法上「私經濟行政」與「公權力行政」之區別,下列何者不屬於「私經濟行政」?
  •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與特約醫療院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依法律及特約規範健保署對違規院所得處以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等措施
  • B 某乙持悠遊卡搭乘公車及捷運,依公告票價支付對價取得運輸服務,交通事業機構與乘客間原則上成立運送契約關係
  • C 某市政府將閒置公有住宅出租給甲,雙方簽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若就租金、租期及修繕責任發生爭議,原則上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 D 財政部基於國有財產管理需要,於證券交易市場出售其持有之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並依市場價格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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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為了達成「普及醫療照顧」這項法定公共任務,依據法律規範與民間單位簽署契約,並對違規者享有暫停或終止權利時,這種關係的核心是「雙方平等的商業私法交易」,還是帶有「履行公法上法定職權」的高權管理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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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的本質差異

本題的關鍵考點在於區分行政機關行為屬於公權力行政還是私經濟行政(private economic administration)。選項 (A) 中,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療院所簽訂的健保特約,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3 號解釋,屬於公法上的行政契約(administrative contract);其目的是為了達成全民健保的法定公共照顧任務,並帶有高權監督與管制性質,因此屬於「公權力行政」。相對地,其餘選項無論是搭乘公車、承租社會住宅或出售國有股票,均是機關以私法形式參與市場交易,屬典型的私經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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