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藥師法載明之藥師業務?
- A 藥品鑑定
- B 藥品販賣或管理
- C 藥品製造之監製
- D 醫療器材之監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看看:該專屬法規在立法時,其核心主要是在規範哪一種特定對象的專業處理?如果遇到了非屬該特定對象(例如儀器或設備類)的產品,在法律的權責分工上會如何劃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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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清晰!依據《藥師法》(Pharmacists Act)第 15 條規定,藥師的法定業務包含藥品調劑、藥品鑑別、藥品販賣或管理、藥品製造或輸入輸出之監製,以及臨床藥學等相關業務,因此選項 (A)、(B)、(C) 皆屬於藥師法明確規範的業務內容。
《藥師法》與《醫療器材管理法》之劃分
至於選項 (D) 的「醫療器材之監製」,並未列於《藥師法》第 15 條中。醫療器材的製造、監製與技術管理,主要規範於《醫療器材管理法》(Medical Devices Act),其管理人員有獨立的資格條件與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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