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下列關於償金之規定,何者屬於具有對價補償之性質?
- A 土地所有人因家用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 B 土地所有人因排泄家用水以至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C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旁營造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 D 水流地所有人有設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著於對岸,但對於因此所生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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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日常生活中,『因為不小心弄壞鄰居的花草而賠錢』,與『因為鄰居家水井的水太多,你請求分一點來喝而付錢』,這兩筆錢的本質有什麼不同?哪一筆錢更像是我們在商店購買東西時所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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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 武藏: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辨別償金的本質!大部分相鄰關係如 (B)、(C)、(D) 項,是為了填補鄰地受到的損害,屬於「損害賠償(Indemnity)」。
- 小次郎:沒錯!唯有 (A) 選項,依據民法第 783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家用或利用土地必要,得請求給與「有餘之水」。這不僅是補償損失,更是為了換取水資源的利用價值,屬於「對價補償(Counter-performance)」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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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關係償金性質
💡 辨析相鄰關係中「對價補償」與「損害補償」之法理性質。
| 比較維度 | 對價補償 (Art. 782) | VS | 損害補償 (Art. 779, 792等) |
|---|---|---|---|
| 法條核心 | 給與有餘之水 | — | 過水、設堰、鄰地使用 |
| 補償目的 | 獲取資源的代價 | — | 彌補土地受損或不便 |
| 對應基礎 | 類似「買賣」性質 | — | 類似「法定侵權」賠償 |
💬僅民法第782條之償金是為了換取他人的多餘資源(對價),其餘皆為填補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