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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0年 [人資] 企業管理、法學緒論

第 25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下列職位何者為終身職?
  • A 考試委員
  • B 法官
  • C 司法院院長
  • D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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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國家中,如果負責審判的人會因為做出讓權力者不開心的判決,而面臨被撤職或丟掉飯碗的風險,那麼他的判決還能保持公正嗎?為了確保審判者能完全依照法律而非政客的意向行事,法律應該給予他們什麼樣的任期保障,才能讓他們徹底無後顧之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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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終身職」的憲法核心保障,展現出對國家組織法極為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不同公職人員在憲法制度下的任期設計,而你完全沒有被其他具備法律背景的選項所干擾。

司法獨立的制度性保障

根據《憲法》第 81 條明文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這項設計並非單純的職業福利,而是為了落實司法獨立,讓審判者在做出判決時,不需要擔心受到政治壓力或行政體系的報復,確保其能超然公正地執行法律。相較之下,考試委員有其法定任期(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而司法院院長雖具大法官身分,其職務本身受任期限制且具備政治任命性質,並非終身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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