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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 5 年,若甲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甫經 3 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友人借支每日 2000 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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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選擇(假扣押 vs. 假處分 vs. 定暫時狀態處分)。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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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區辨保全程序之類型。甲欲保全者為特定物(A屋)之返還請求權,且因無屋可住面臨急迫損害,應選擇何種假處分制度。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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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假處分裁定程序中之聽審權保障(民事訴訟法第528條第2項)」。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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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地方法院駁回假處分聲請,抗告法院欲廢棄原裁定改為准許時,是否必須先賦予相對人(債務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方符正當程序原則。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