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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為多年好友,甲因資金需求向丙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為擔保甲之借款,乙以其所有 A 地為丙設定抵押權。嗣後,丁承租乙之 A 地以建築房屋之用,半年後丁之 B 屋建造完成。豈料,甲於還款日屆至時無力清償該筆借貸。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若甲無法清償該借款,丙因此實行 A 地之抵押權。但因 A 地之鑑價結果指出,拍定價格將低於擔保債權金額,丙遂請求法院除去 A 地上之租賃關係。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又丁的權利可能受如何之影響?(2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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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抵押權與租賃權之衝突(除租)」以及「土地與其上建築物併付拍賣」之規定。 在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上,你可以將作答分為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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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抵押權設定後成立之租賃權,於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時得否除去,以及除去租賃關係後,土地上後建之房屋應如何處理與房屋所有權人權利之保障。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若甲、丙與第三人戊達成協議,由戊進行免責債務承擔,即該 1000 萬元債務其中之 600 萬元部分日後交由戊來清償,則當事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為何?(2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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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題核心爭點在於「免責債務承擔」對「原債務人」以及「第三人物上保證人」的影響。 首先,你要認清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甲是債務人,丙是債權人,乙是物上保證人,戊是債務承擔人。在論述順序上,第一步先檢討債務承擔之效力:戊承擔 600 萬元後,甲免責,戊成為該 600 萬元之債務人;甲仍負擔剩餘 400 萬元。第二步則是檢討抵押權之效力(也是本題核心重點):依民法第304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提供之擔保,除該第三人承認外,因債務承擔而消滅。此為保護物上保證人免受陌生債務人信用風險的特別規定。你需要將此規定涵攝至本題,決定乙對這 600 萬元與 400 萬元的擔保責任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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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涉及免責債務承擔發生後,原債務人與承擔人之清償責任分配,以及第三人提供之抵押權是否隨同移轉或消滅。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