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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兩人共有一筆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 A 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 A 地上之物權關係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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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共有物分割」對「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與「共有物上之典權」的效力影響。 作答時,請先確立各權利設定之前提:乙合法將自己1/4持分設定抵押權給丙(民法第819條第1項);甲合法將A地設定典權於丁;甲無權將A地設定抵押權於戊(假設戊僅取得甲持分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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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物時,未經他項權利人同意,原存在於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及共有物上之典權,於分割及拍賣後之物權變動關係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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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之處分」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適用範圍。你在審題時,首先要區分「應有部分之處分」與「共有物之處分」。甲要設定的是在「A地(整筆土地)」上的物權,屬於共有物之處分,原則上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需全體同意。 接著,檢驗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特別規定:共有人過半數加應有部分過半數,可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甲有3/4,滿足人數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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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以共有人身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規定,就共有A地分別設定典權與普通抵押權,是否適法? 二、法規範

📝 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
💡 共有物協議分割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按原比例存在於各宗土地。
  • 民法第819條第1項: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無須經他共有人同意。
  •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原則:應有部分之抵押權,不因共有物分割而受影響,權利追及至各宗土地。
  • 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須經權利人同意分割、參加訴訟或經告知而不參加,權利始移存於抵押人分得部。
  • 實務見解:協議分割若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權按比例存在於分割後各地,拍定人將與他共有人形成共有關係。
🧠 記憶技巧:原則不移存(比例追及),例外才移存(同意、參訴、受告知)。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協議分割後,抵押權會「自動」集中在抵押人分得的土地上,忽略了民法第824-1條第2項但書的同意要件。
共有物分割之效力 應有部分之處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物權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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