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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兩人共有一筆 A 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 A 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 A 地上之物權關係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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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分割」對「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與「共有物上之典權」的效力影響。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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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共有人協議分割時未告知他項權利人,其應有部分上之抵押權(丙)與共有物上之典權(丁)於分割後及拍賣後之權利狀態變化。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 A 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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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之處分」與「土地法第34條之1」的適用範圍。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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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規定設定物權時,其適用範圍是否涵蓋「典權」與「普通抵押權」。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