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會會款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將 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會款。甲得知 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會會款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將 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會款。甲得知 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請求丁「拆除 B 屋」,並「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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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共有物之管理、無權占有及拆屋還地之「被告適格」。在作答時,你可以依照以下順序進行論述:
- 辨識附帶爭點(共有物管理):先處理乙出借A地給丙的效力。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管理行為需過半數同意。乙應有部分僅1/2,未達過半數,故該借貸契約對甲不生效力,確立丙公會為無權占有。
小題 (二)
甲請求戊「拆除 B 屋」、「自 B 屋遷出」,並「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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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所有權人對「承租人(次占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之界線。在作答時,你應該先辨識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並依序進行論述:
- 核心爭點(拆屋):戊只是承租人,對B屋只有使用收益權,沒有事實上處分權,因此不能要求他拆屋。
小題 (三)
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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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無權占有土地之房屋承租人,是否對土地所有人成立不當得利」。你在審題時,要先辨識出戊占有A地確實受有使用土地的利益,但論述順序上,必須緊扣民法第179條的要件,特別是這個利益是否「無法律上原因」以及是否「致甲受損害」。在法理分析上,你要指出戊是基於與公會的租賃契約,支付租金而使用B屋與A地,其受有利益的原因是「租賃契約」且已付出對價。接著帶出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說明土地所有人應向「將房屋出租而收取租金之房屋所有人(丙公會)」請求不當得利,而非向善意支付對價之承租人(戊)請求。 ⚠️ 實戰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