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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 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工程公司承包。90 年 10 月 1 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 90 年 10 月 15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 100 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 年 12 月1 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程款 50 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 100 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50 萬元。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賠償丁後,對乙、丙得否請求償還或返還其所支付之 100 萬元?其法律依據各為如何?(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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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無責之人代為清償」的內部求償關係。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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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對侵權行為無過失之原承攬人(甲),為避免自身遭停工利益而賠償被害人後,得否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向真正應負責之次承攬人(丙)求償。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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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承攬關係下的侵權責任」問題。必須按順序檢驗丙(次承攬人)、甲(承攬人)、乙(定作人)對丁(第三人)的責任。 核心爭點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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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承攬關係下,次承攬人(丙)施工致第三人(丁)受損時,定作人(乙)、承攬人(甲)與次承攬人(丙)之侵權責任歸屬。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