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 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 96 年 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 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 公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 公司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丙四百萬元。問: ㈠ A 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 B 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 分) ㈡ B 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 A 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 A 公司之請求?(25 分) ㈢若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 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 分)
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 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 96 年 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 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 公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 公司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丙四百萬元。問: ㈠ A 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 B 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 分) ㈡ B 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 A 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 A 公司之請求?(25 分) ㈢若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 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 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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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連帶債務之普通共同訴訟與上訴效力。核心爭點:1. B與乙被訴連帶給付,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2. 民訴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與第55條(普通共同訴訟)之適用。實務上連帶債務屬普通共同訴訟。3. 民訴第56條第1款「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及「有無理由」之修法/實務演進。4. 注意:連帶債務人一人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他債務人?最高法院33年判例與近年見解之差異。
小題 (一)
A 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 B 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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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面對本題時,首先要辨識出這是一個測驗連帶債務人間內部求償權及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的題型。核心爭點在於釐清各當事人間的債務定性:甲、乙成立共同侵權(連帶),A、甲連帶,B、乙連帶;但A、B公司間並無明文規定成立連帶債務,屬於不真正連帶債務。論述順序上,應先點出各方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接著說明不真正連帶債務可否逕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求償(實務見解認為得類推適用或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代位求償),最後再導出A公司有無追加其他法律關係(如民法第188條第3項、第299條代位權)之必要。 ⚠️ 實戰提醒
小題 (二)
B 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 A 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 A 公司之請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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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時效抗辯之性質與民事訴訟法上的辯論主義。 首先,在辨識爭點上,你要先看出題目刻意給了具體的時間點(96年11月、98年10月10日),這是在暗示你思考時效是否完成的問題,並區分侵權行為時效與連帶債務求償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