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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四 題

📖 題組:
甲有 A、B 土地二筆,委託代書乙出售 A 土地,並交付 B 土地之權狀、印章等資料,委託乙就 B 土地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就 A 土地部分,擅以甲名義聲請補發權狀後,以買賣為原因,申請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自己所有,並以自己及甲名義向不知情之丙借款 500 萬元,約定連帶清償,以 A 土地為抵押擔保。另以甲為借款人向丙借款 1000 萬元,以 B 土地為抵押擔保。上開二筆借款之借期均為 1 年,二抵押權之設定,均為普通抵押權,且皆記載抵押債務人為甲,債權人為丙,金額與借款債務同額。又乙未經甲同意,偽造甲名義之上開借款契約、A 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書、A 及 B 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觸犯偽造文書罪,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丙因借款到期未獲清償,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甲、乙共同給付 500 萬元;甲給付 1000 萬元。甲抗辯其在借據上之簽章係被乙偽造,其不負返還借款責任;並提起反訴,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訴請乙塗銷 A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登記,及訴請丙塗銷 A 及 B 土地之抵押權登記。 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四)

丙請求甲、乙共同給付 500 萬元借款,及甲請求乙塗銷 A 土地之所有權與抵押權登記,請求丙塗銷 A 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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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無權代理/偽造」對各項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物權行為、債權行為)。 需要拆解各個請求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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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代書偽造文書與無權處分所衍生之債權與物權效力問題。應分別探討:1. 偽造借據對甲與乙之債權效力;2. 偽造物權移轉契約對A地所有權之影響;3. 偽造抵押權設定契約,第三人丙得否主張善意受讓。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住高雄市,乙住臺南市,丙主張基於借貸關係對甲、乙為上開借款返還之請求,如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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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

  1. 核心爭點: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為何?可否適用共同訴訟之牽連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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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聲請支付命令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之專屬管轄規定是否準用同法第20條有關共同訴訟被告之牽連管轄?亦即對不同住居所之共同債務人,得否擇一住所地法院合併聲請支付命令。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倘法院依丙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甲或乙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甲或乙依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規定提出異議?(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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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代位權行使於訴訟法上行為」之容許性,特別是支付命令異議權。 ⚠️ 關鍵陷阱(時空背景):本題為「102年」考試。104年修法前,支付命令確定後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既判力)」(舊法第5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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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民事訴訟法上之「支付命令異議權」,得否作為實體法上「代位權(民法第242條)」之客體?亦即債權人可否代位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異議。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丙如以起訴方式請求甲、乙返還上開二筆借款共計 1500 萬元,僅就其中 500 萬元部分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就其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丙倘逾期未繳,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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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一部未繳納裁判費」之處理方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1. 核心爭點:裁判費為訴之合法要件,未繳納經補正不從,應如何處理?能駁回全部,還是只駁回未繳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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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原告提起客觀合併之訴(或訴訟標的為可分),卻僅繳納一部份裁判費時,法院裁定命補正而逾期未繳,法院應對「全部之訴」或「未繳費部分之訴」為駁回裁定? 【法條依據】

小題 (五)

丙就 1000 萬元借款及 B 土地設定抵押權部分,主張甲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甲則抗辯乙之不法行為不能成立表見代理。丙之主張或甲之抗辯,何者有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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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表見代理」要件,特別是「交付印章權狀」與「越權/犯罪行為」之關係。

  1. 核心爭點:甲交付B地權狀、印章給乙,委託乙向「銀行」借款。乙卻向「私人丙」借款並設定抵押。甲是否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責任(民法第1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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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本人將不動產權狀及印章交付他人委辦特定借款,受任人卻逾越權限向第三人借款並涉犯偽造文書罪時,本人得否以「對方為不法/犯罪行為」為由,免除民法第169條之表見代理責任?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