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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二、甲公司為購買廠房擴大營業,向乙銀行借款 2,000 萬元,甲洽請丙提供其個人名下、市值 3,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擔保甲對乙之借款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經登記,並由丙、丁、戊、己共四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設有下列情形,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借款清償期屆至 15 年後,因為戊、己均已病歿且皆無繼承人,乙遂訴請丁負連帶保證之償還責任,丁對此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乙因此受敗訴確定。倘法院於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 1 年內准予乙拍賣 A 地,就其賣得價金,乙受償借款本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 2,100 萬元,則丙向丁請求償還其應分擔部分,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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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債務時效完成後之擔保責任」。首先判斷乙拍賣A地是否合法(民法§880,時效完成後5年內可實行抵押權,本題1年內,合法)。其次,丙財產被拍賣後,本可依§879向丁求償,但丁已成功行使「時效抗辯」免責。須檢驗保證人丁能否以對債權人乙之時效抗辯來對抗物上保證人丙之內部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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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主債務時效完成後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物上保證人受損害,物上保證人對已合法行使時效抗辯而免責之連帶保證人,得否主張內部分擔求償權。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因未如期清償本息,丙為避免其所有之 A 地遭拍賣,乃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償本息及違約金共 1,500 萬元。問丙對丁、戊、己,各得為如何之請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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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爭點在於「物上保證人兼為連帶保證人」時,向其他連帶保證人求償的內部分擔計算方式。須引用民法第879條第2項之規定。首先確認總擔保價值與分擔比例,將物保價值與人保總額對比;接著將丙視為「人保一人」兼「物保」,計算其內部應承擔的責任額度,再算出其代償1500萬後,可向丁、戊、己求償的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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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物上保證人兼為連帶保證人時代償債務後,對於其他連帶保證人之內部求償權及分擔額應如何計算。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