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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 A、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 A 土地上興建二層樓房 1 棟,A、B 兩塊土地及 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 A 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 B 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 1 個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給付租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 500 萬元,乃以甲所有之 A 土地及 A 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請附理由回答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未能依約清償其對丙所負 500 萬元借款債務,丙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甲之應有部分(抵押物),1.若在前開分割共有物之訴中,丙曾被訴訟告知,但未參加訴訟,則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已分配由乙取得單獨所有權之二樓房屋?2.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丙如另提給付該借款之訴訟,甲可否抗辯該訴欠缺訴之利益?3.若法院以債務清償日期尚未屆至為理由,駁回丙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則丙於其後可否復就此提起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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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抵押權移存效力:測試民法第824-1條第2項第3款,若抵押權人經「訴訟告知」卻未參加訴訟,其抵押權將集中移存於原抵押人(甲)所分得之物,不及於他共有人(乙)分得之物。
  2. 拍賣裁定與給付之訴:拍賣抵押物裁定屬於非訟事件裁定,僅具執行力而無確定實體權利存否之既判力。丙另提實體給付之訴,是為了取得具既判力之執行名義,當然有權利保護必要(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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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之抵押權集中移存效力,以及非訟事件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效力是否影響實體給付之訴的訴之利益,及有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為裁判分割,問:1.乙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其性質為何?此一訴訟為何種訴訟性質?若法院對於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不同意,可否據此而駁回原告之訴?2.若一審法院判決:「該屋一樓分配於甲,二樓分配於乙,A 土地仍維持原共有關係,另由甲補償乙 50 萬元。」確定,若丙之抵押權存在於乙所分得之土地、房屋上,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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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體與程序定性:裁判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對應之訴訟為「形式之形成之訴」。此種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方案之拘束(非處分權主義完全適用),故法院不同意方案時,應「依職權定分割方案」,不得駁回原告之訴。
  2. 抵押權轉移與瑕疵擔保:依民法第824-1條第2項本文,丙之抵押權會按甲之原應有部分(1/2),轉移並存在於乙分得之二樓及A地應有部分上。此時乙取得之物附有他人權利負擔,依民法第825條,各共有人應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故乙得對甲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除去負擔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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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及訴訟之定性,以及分割後抵押權未移存於債務人分得部分時,他共有人之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權。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關於 B 土地之出租,若戊、己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 100 萬元,1.甲、乙得否於一訴狀起訴請求戊、己二人應給付積欠租金?就此,甲、乙得向何法院提起之?2.若甲、乙要求戊、己二人對該租金之給付負連帶責任,其主張是否有理?3.若因戊、己積欠租金甚多,甲、乙欲終止租賃契約,乃作成催告支付積欠租金之書面通知,惟戊行蹤不明,不知其現在之居住所在何處,甲、乙得如何完成此項支付積欠租金之催告程序?(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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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共同訴訟與管轄:戊己同為承租人,基於同一租約涉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2款,得為共同訴訟。管轄法院可依「以原就被」選擇被告住所地(台南、台中,民訴§1),或依「義務履行地(中正區)」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民訴§12)。
  2. 租金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明定連帶債務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租賃契約共同承租人並無明文規定負連帶責任(除非有特約或為合夥等)。故屬可分債務,甲乙主張連帶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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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涵蓋民事訴訟法之共同訴訟與管轄權認定、實體法上連帶債務之發生要件,以及意思表示向行蹤不明人為送達之方式。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