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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會會款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將 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會款。甲得知 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請求戊「拆除 B 屋」、「自 B 屋遷出」,並「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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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所有權人對「承租人(次占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之界線。在作答時,你應該先辨識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並依序進行論述:

  1. 核心爭點(拆屋):戊只是承租人,對B屋只有使用收益權,沒有事實上處分權,因此不能要求他拆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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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對房屋承租人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拆除B屋」、「自B屋遷出」及「返還A地」於全體共有人,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甲請求丁「拆除 B 屋」,並「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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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共有物之管理、無權占有及拆屋還地之「被告適格」。在作答時,你可以依照以下順序進行論述:

  1. 辨識附帶爭點(共有物管理):先處理乙出借A地給丙的效力。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管理行為需過半數同意。乙應有部分僅1/2,未達過半數,故該借貸契約對甲不生效力,確立丙公會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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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共有人未達多數決之出借行為效力,以及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屋還地時,被告是否具備拆除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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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無權占有土地之房屋承租人,是否對土地所有人成立不當得利」。你在審題時,要先辨識出戊占有A地確實受有使用土地的利益,但論述順序上,必須緊扣民法第179條的要件,特別是這個利益是否「無法律上原因」以及是否「致甲受損害」。在法理分析上,你要指出戊是基於與公會的租賃契約,支付租金而使用B屋與A地,其受有利益的原因是「租賃契約」且已付出對價。接著帶出最高法院多數見解,說明土地所有人應向「將房屋出租而收取租金之房屋所有人(丙公會)」請求不當得利,而非向善意支付對價之承租人(戊)請求。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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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否有理由,端視無權占有基地之房屋承租人是否該當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之要件。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