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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 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會會款在 A 地上興建 B 屋,並將 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會款。甲得知 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請求戊「拆除 B 屋」、「自 B 屋遷出」,並「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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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所有權人對「承租人(次占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之界線。

  1. 拆屋:戊只是承租人,對B屋只有使用收益權,沒有事實上處分權,不能要求他拆屋。(核心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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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房屋承租人(戊)對於無權占有之土地,應負何種物上請求權之責任。須區分「拆除房屋(處分行為)」與「遷出房屋、返還土地(事實上占有狀態之排除)」。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請求丁「拆除 B 屋」,並「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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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之管理、無權占有及拆屋還地之「被告適格」。

  1. 共有物管理:乙出借A地給丙,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管理行為需過半數同意。乙應有部分僅1/2,未達過半數,故該借貸契約對甲不生效力,丙公會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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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共有人未達多數決之出借行為效力,以及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屋還地時,被告是否具備拆除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被告適格問題)。 【法條依據】

小題 (三)

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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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無權占有土地之房屋承租人,是否對土地所有人成立不當得利」?

  1. 核心爭點:戊占有A地確實受有利益(使用土地),但這利益是否「無法律上原因」?是否「致甲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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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無權占有基地之房屋承租人,是否有「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而應對土地所有人負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