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X1 起訴將 Y 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 Y 返還 A 地予 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 X1 之父親 X 於生前出租給 Y,租期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惟租期屆滿後,經 X 多次催告返還,Y 均置之不理。X 於 100 年 5 月 1 日死亡,A 地由 X1、X2 及 X3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 應有權利請求 Y 返還土地。」Y 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X 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 分)
X1 起訴將 Y 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 Y 返還 A 地予 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 X1 之父親 X 於生前出租給 Y,租期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惟租期屆滿後,經 X 多次催告返還,Y 均置之不理。X 於 100 年 5 月 1 日死亡,A 地由 X1、X2 及 X3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 應有權利請求 Y 返還土地。」Y 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X 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就本件訴訟,X1 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 X2 及 X3?X3 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 Y 起訴請求返還 A 地,如果您是 X3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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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測驗民法第821條訴訟之性質(是否為法定訴訟擔當)以及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 核心爭點:X1單獨依民法第821條起訴敗訴,既判力是否及於未起訴之X2、X3?
小題 (一)
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本子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法官的「爭點整理」與「闡明權」行使。
- 爭點整理部分:應依最基礎的爭點整理步驟進行,區分「不爭執事實」與「爭執事實(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