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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X1 起訴將 Y 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 Y 返還 A 地予 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為 X1 之父親 X 於生前出租給 Y,租期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惟租期屆滿後,經 X 多次催告返還,Y 均置之不理。X 於 100 年 5 月 1 日死亡,A 地由 X1、X2 及 X3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 應有權利請求 Y 返還土地。」Y 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X 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就本件訴訟,X1 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 X2 及 X3?X3 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 Y 起訴請求返還 A 地,如果您是 X3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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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民法第821條訴訟之性質與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在作答思路上,你應該先辨識出核心爭點:X1單獨依民法第821條起訴敗訴,既判力是否及於未起訴之X2、X3。論述順序上,請先引出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規定,接著並列最高法院實務見解(非法定訴訟擔當)與學說見解(法定訴訟擔當)進行對比。附帶爭點則是基於實務見解的結論,推導出律師應給予X3的訴訟策略建議。既然實務認為既判力不及於X3,你必須指出X3「有權」再次起訴,但要特別提醒前案敗訴原因(如Y提出續租證據)所產生的爭點效或法院心證拘束,建議X3提出新證據(如X生前否認續租之信函)來推翻抗辯。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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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X1單獨提起回復共有物之訴受敗訴判決確定,其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X2及X3,以及X3得否再向Y起訴請求返還A地。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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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你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爭點整理」與「闡明權」行使的觀念。在辨識爭點時,你可以將題目分為兩個層次來處理:首先是基礎的爭點整理程序,你需要明確區分出「不爭執事實」(如X為A地原所有權人、曾出租給Y、租期至99年12月31日、X於100年5月1日死亡後由X1至X3共同繼承)與「爭執事實/爭點」(如租期屆滿後是否有續訂租約、Y是否為無權占有)。接著進入本題的核心爭點,也就是闡明事項。你要敏銳地察覺到X1聲明請求「返還A地予X1」在實體法上的瑕疵,並運用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1條但書的規定,點出其聲明無理由,進而導出法院不可逕行駁回,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行使闡明權的結論。論述順序上,先處理程序上的爭點整理,再切入核心的聲明瑕疵與闡明權行使。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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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爭點厥為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以及原告聲明有法律上瑕疵時,法院有無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等規定予以闡明之事項。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