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四、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 A 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甲所有之 A 地為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茲系爭債權已因丙之清償而消滅,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下稱本訴訟)。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均仍存在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7 分)
四、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 A 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甲所有之 A 地為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茲系爭債權已因丙之清償而消滅,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下稱本訴訟)。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均仍存在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法院就本訴訟所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可能及於丙?
思路引導 VIP
本題主要測驗判決效力(既判力)之主觀範圍與客觀範圍。 在辨識爭點上,你要先看出本訴訟的當事人是甲與乙,而題目問的是判決效力是否及於「丙」,這就牽涉到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接著,你要進一步思考,甲主張塗銷抵押權的理由是「主債務已清償」,這個「主債務是否清償」在訴訟中屬於判斷抵押權存否的「先決問題」,這就牽涉到既判力的客觀範圍。
小題 (一)
本件應如何著手整理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民事訴訟法關於「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分配」的經典題型。在考場上,你應該分步驟來建構你的論述層次: 首先,在爭點整理層次,你要先確定訴訟標的(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接著操作「一貫性審查」,也就是檢驗原告主張若為真,法律上是否有理由?本件甲主張主債務清償,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得請求塗銷,這就具備了一貫性。隨後進行「可證性審查」,因為被告乙否認清償並提出抗辯,法院就有調查證據的必要。透過這兩個步驟,你就能順理成章地萃取出事實爭點:「丙是否已向乙清償系爭200萬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