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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四、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 A 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甲所有之 A 地為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 200 萬元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茲系爭債權已因丙之清償而消滅,爰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下稱本訴訟)。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均仍存在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7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法院就本訴訟所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可能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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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判決效力(既判力)之主觀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401條原則,既判力僅及於當事人。本訴當事人為甲與乙,丙並非當事人,亦非繼受人或為當事人占有之人,原則上不及於丙。且「主債務是否清償」於本訴訟中僅為判斷抵押權存否之「先決問題」(判決理由中之判斷),既判力客觀範圍僅及於訴訟標的(塗銷登記請求權),而不及於先決問題。故確定判決效力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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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件爭點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主觀範圍,以及判決理由中就先決問題之判斷,是否對訴外人產生效力。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本件應如何著手整理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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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爭點整理」與「舉證責任分配」的經典題型。答題應分步驟論述:

  1. 爭點整理層次:先確定訴訟標的(民法§767),再進行「一貫性審查」(原告主張若為真,法律上是否有理由?本件甲主張主債務清償,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得請求塗銷),接著進行「可證性審查」(被告乙否認清償,提出抗辯),從而萃取出事實爭點:「丙是否已向乙清償系爭200萬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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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民事訴訟爭點整理之操作步驟(一貫性審查與可證性審查),以及消極確認或權利障礙事實之舉證責任分配(規範欠缺說之適用)。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