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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某大樓樓高 7 層,為民國 80 年建築完成之雙併大樓,門牌號碼為 A 號及 B 號,大樓之各部分均已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 ㈠大樓建築完成時,建商將 A 號 1 樓規劃為十個攤位,每個攤位的所有人均領有記載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之所有權狀。甲購得三個攤位,所有權狀記載為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三。丁擬購買 A 號 1 樓全部攤位,與其餘七個攤位之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但甲認為丁出價太低,拒絕出售。試問:攤位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甲有無優先承購權?(20 分) ㈡乙為 A 號 7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前手於 A 號之屋頂平台搭建鐵屋,經民國 82 年住戶大會決議免予拆除。丙後來購買取得 B 號 7 樓之區分所有權,認為乙之鐵屋影響屋頂平台之使用,乃請求乙予以拆除,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為 A 號 7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前手於 A 號之屋頂平台搭建鐵屋,經民國 82 年住戶大會決議免予拆除。丙後來購買取得 B 號 7 樓之區分所有權,認為乙之鐵屋影響屋頂平台之使用,乃請求乙予以拆除,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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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共有物分管契約對受讓人之效力及屋頂平台之使用收益。在作答時,你應該先釐清前置爭點與核心爭點的層次。首先,你要處理 A 號與 B 號兩棟雙併大樓是否為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確立屋頂平台性質上屬共有部分,進而導出丙有權利主張。接著進入核心爭點:民國 82 年住戶大會決議免予拆除,是否構成默示分管契約?最後,探討該分管契約對嗣後受讓區分所有權之丙(受讓人)有無拘束力,這裡必須精準引用大法官釋字第349號及民法第826條之1第1項來進行論述。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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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得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第821條規定,請求乙拆除屋頂平台之鐵屋?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大樓建築完成時,建商將 A 號 1 樓規劃為十個攤位,每個攤位的所有人均領有記載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之所有權狀。甲購得三個攤位,所有權狀記載為 A 號 1 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三。丁擬購買 A 號 1 樓全部攤位,與其餘七個攤位之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但甲認為丁出價太低,拒絕出售。試問:攤位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甲有無優先承購權?(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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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審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本題的核心爭點有兩個:第一是攤位是否具備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能否成為專有部分?第二是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的適用問題。 在論述順序上,建議你先處理專有部分的定性,因為這會直接影響後續產權狀態的認定;接著再探討共有關係下出賣應有部分時,是否適用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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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市場攤位是否符合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之要件,以及數人共有特定專有部分時,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之適用。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