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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丁 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 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 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 3 萬元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 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三)

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又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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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夥人對違法清算人之內部求償基礎」。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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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清算人將變賣合夥財產之價金一部用於清償合夥債務,一部挪為私用時,其餘合夥人得主張之請求權基礎與請求範圍。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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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同共有財產之訴訟當事人適格」問題(民訴與民法之交錯)。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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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公同共有人行使權利時之當事人適格要件:一為對於內部共有人為被告時,是否須經全體同意;二為對於外部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時,得否單獨起訴。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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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清算人權限」與「無權處分/善意受讓」的交錯。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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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具備處分權限之合夥清算人(甲),未以合夥名義,而「以自己名義」處分合夥公同共有財產時,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 【法條依據】

小題 (四)

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 7 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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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夥債務之清償責任」及「補充連帶責任之舉證分配」。 思考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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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合夥債務清償時,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以及債權人主張合夥人負連帶責任時之舉證責任分配。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