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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成立「大新企業社」,經營車輛維護及保管業務,並推由甲擔任該企業社之事務執行人。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 1000 萬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護,約定每月費用 3 萬元,並應於丁回國時交還汽車。三個月後,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價購買該車,認有利可圖,擅自將該車以 12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汽車過戶及交付與該不知情而無過失之富商。甲得款後全數放置在設有保全系統之自宅保險箱內,全部款項卻於深夜遭竊,惟甲已投保竊盜險 1000 萬元。其後,甲仍繼續出具該企業社之收據傳真給丁,通知丁按月將汽車維護保管費用匯至「大新企業社」帳戶,丁前後共匯入 27 萬元。一年後丁返國發現上情。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車所得款項遭竊為由,主張免為給付義務?丁可否請求甲讓與甲對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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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金錢債務」的特性以及「代償請求權(第225條第2項)」的適用要件。 在辨識爭點上,核心爭點有二:一是金錢債務有無給付不能;二是保險金讓與請求權的行使要件。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處理金錢債務的特性,否定金錢債務有不可抗力免責,再從給付不能之前提否定代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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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金錢債務是否會發生給付不能而免除給付義務,以及民法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於金錢債務及保險金請求權之適用要件。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丁對其車輛遭私自出售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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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多數主體(合夥)與請求權競合之法律關係。首先,你要辨識出「大新企業社」為合夥組織,丁將車交給企業社保管,因此契約相對人為合夥,而非甲個人。 接著,請分析甲「私賣他人車輛」的行為,爭點可分為以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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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丁對甲個人以及大新企業社合夥人(甲、乙、丙)就車輛遭私自出售一事,得主張何種權利,涉及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競合。 二、丁對甲個人之請求

小題 (二)

丁對其匯款 27 萬元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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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契約「給付不能」後,對待給付義務之發展,以及甲後續騙取費用的定性。 在辨識爭點上,你可以從兩個層次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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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丁就其匯款27萬元之損害,得否向大新企業社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以及得否向甲與大新企業社主張侵權行為連帶賠償。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