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丁 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 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 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 3 萬元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 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丁 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 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 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 3 萬元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 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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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清算人權限」與「無權處分/善意受讓」的交錯。你在審題時,必須敏銳地將「權限」與「名義」切分開來。 【思考與論述步驟】
小題 (一)
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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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測驗的是民訴與民法交錯的「公同共有財產之訴訟當事人適格」問題。在辨識爭點時,你要區分「對內」與「對外」兩種情形。核心爭點在於公同共有人行使權利時,被告身分不同會影響適格要件。 論述順序上,建議分為兩個層次:
小題 (三)
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又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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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合夥人對違法清算人之內部求償基礎」。在作答時,你應該先釐清甲的行為後果與合夥的實際損害,接著再盤點請求權基礎。 首先,在論述順序上,必須先切分甲變賣儀器所得的 8 萬元流向。你要明確指出其中 5 萬元用於清償合夥對丁的租金債務,這部分合夥債務實質消滅,合夥並未受損害;而另外 3 萬元被甲拿去「支付私人水電費」,這才是甲挪用(侵占)合夥財產的金額,也是合夥真正受有損害的部分。
小題 (四)
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 7 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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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夥債務之清償責任」及「補充連帶責任之舉證分配」。 在思考與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處理「實體法上的請求對象與數額」,再處理「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
合夥清算與無權處分
💡 區分債權與物權行為,清算人以個人名義處分合夥財產屬無權處分。
- 債權行為(買賣)有效: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甲戊契約依民法第153條有效。
- 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甲以個人名義處分公同共有物,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效力未定。
- 權限與名義之辨:清算人雖有處分權但應以合夥名義行使,私自名義處分構成無權處分。
- 動產善意受讓:若受讓人戊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得依民法第801、948條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