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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丁 12 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 8 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 5 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 3 萬元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 2 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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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測驗的是民訴與民法交錯的「公同共有財產之訴訟當事人適格」問題。在辨識爭點時,你要區分「對內」與「對外」兩種情形。核心爭點在於公同共有人行使權利時,被告身分不同會影響適格要件。 論述順序上,建議分為兩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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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公同共有人對內部共有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以及對外部第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時,其當事人適格要件及訴之聲明應如何定之,合先敘明。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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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清算人權限」與「無權處分/善意受讓」的交錯。你在審題時,必須敏銳地將「權限」與「名義」切分開來。 【思考與論述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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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身為合夥清算人,未以合夥名義而以自己名義出賣並讓與合夥財產,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又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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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合夥人對違法清算人之內部求償基礎」。在作答時,你應該先釐清甲的行為後果與合夥的實際損害,接著再盤點請求權基礎。 首先,在論述順序上,必須先切分甲變賣儀器所得的 8 萬元流向。你要明確指出其中 5 萬元用於清償合夥對丁的租金債務,這部分合夥債務實質消滅,合夥並未受損害;而另外 3 萬元被甲拿去「支付私人水電費」,這才是甲挪用(侵占)合夥財產的金額,也是合夥真正受有損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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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爭點在於合夥清算人變賣合夥財產後,將部分價金清償合夥債務、部分挪為私用時,其他合夥人得對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與請求範圍為何。 二、法規範

小題 (四)

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 7 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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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合夥債務之清償責任」及「補充連帶責任之舉證分配」。 在思考與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處理「實體法上的請求對象與數額」,再處理「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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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丁就剩餘未受清償之 7 萬元租金債權,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及主張合夥人負連帶責任時之舉證責任分配為何,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