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 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 96 年 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 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 公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 公司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丙四百萬元。問: A 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 B 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 分) B 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 A 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 A 公司之請求?(25 分)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 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 分)
A 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 B 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 96 年 11 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 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 公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 公司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0 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丙四百萬元。問: A 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 B 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 分) B 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 A 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 A 公司之請求?(25 分)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 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依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起訴請求 B 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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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連帶債務人間之內部求償權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核心爭點:1. A、B公司間是否成立連帶債務?甲、乙成立共同侵權(連帶),A、甲連帶,B、乙連帶。但A、B間並無明文規定成立連帶債務,屬不真正連帶債務。2. 不真正連帶債務可否逕依民法第280、281條求償?實務見解認為得類推適用或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代位求償。3. A公司有無追加其他法律關係(如民法第188條第3項、第299條代位權)之必要?
小題 (二)
B 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 A 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 A 公司之請求?(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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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時效抗辯之性質與辯論主義。核心爭點:1. A於98.10.10清償,起訴時(依卷面年份推論,或單純測驗時效規定)時效是否完成?侵權行為時效與連帶債務求償權時效之區別。2. 時效抗辯屬權利障礙/消滅事由,法院得否依職權審酌?B與乙未提出抗辯,法院是否能主動駁回?
小題 (三)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 A 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 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 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 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 B 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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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連帶債務之普通共同訴訟與上訴效力。核心爭點:1. B與乙被訴連帶給付,是否為必要共同訴訟?2. 民訴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與第55條(普通共同訴訟)之適用。實務上連帶債務屬普通共同訴訟。3. 民訴第56條第1款「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及「有無理由」之修法/實務演進。4. 注意:連帶債務人一人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他債務人?最高法院33年判例與近年見解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