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有一棟違章建築房屋,出租給乙,約定作為營業店面之用,租期五年。甲將房屋交付予乙之後,乙請求甲配合提供房屋相關文件資料,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卻遭甲以各種理由推辭,以致乙遲遲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店面無法開張。乙乃就其無法如期營業所生損失,起訴請求甲賠償損害。 針對乙之請求,甲提出如下抗辯:第一,違章建築依法不得交易,雙方租賃契約自始標的不能,並且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應屬無效;第二,甲已交付房屋予乙,房屋本身並無任何不能使用之瑕疵,雙方亦未約定甲有配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義務,乙應自行設法解決,與甲無關;第三,退一步言,房屋既能使用,乙即便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依然可以如期開張營業,毫無損失可言。 另,甲、乙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乙一直任令該房屋處於棄置狀態,沒有任何利用規劃。乙之友人丙於是趁機占用該房屋,出資裝潢後,經營餐飲業務,惟生意慘澹,顧客稀少。乙明知丙占用房屋之事,一開始仍不聞不問,執意靜待其與甲間損害賠償訴訟結果。二年後,乙才決定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返還一筆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利。 針對乙之請求,丙提出如下抗辯:第一,其占用房屋,營業業績不佳,虧損連連,又為房屋支出裝潢費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尚有損失;第二,乙任意棄置房屋,全無利用規劃,並未因其占用行為受有損害;第三,乙明知其占用房屋之事,二年期間內均不聞不問,不得再行使權利;第四,退一步言,房屋屬甲所有,丙縱有不當得利,亦應由甲出面請求返還利益,與房屋承租人乙無關。
甲有一棟違章建築房屋,出租給乙,約定作為營業店面之用,租期五年。甲將房屋交付予乙之後,乙請求甲配合提供房屋相關文件資料,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卻遭甲以各種理由推辭,以致乙遲遲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店面無法開張。乙乃就其無法如期營業所生損失,起訴請求甲賠償損害。 針對乙之請求,甲提出如下抗辯:第一,違章建築依法不得交易,雙方租賃契約自始標的不能,並且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應屬無效;第二,甲已交付房屋予乙,房屋本身並無任何不能使用之瑕疵,雙方亦未約定甲有配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義務,乙應自行設法解決,與甲無關;第三,退一步言,房屋既能使用,乙即便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依然可以如期開張營業,毫無損失可言。 另,甲、乙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乙一直任令該房屋處於棄置狀態,沒有任何利用規劃。乙之友人丙於是趁機占用該房屋,出資裝潢後,經營餐飲業務,惟生意慘澹,顧客稀少。乙明知丙占用房屋之事,一開始仍不聞不問,執意靜待其與甲間損害賠償訴訟結果。二年後,乙才決定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返還一筆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利。 針對乙之請求,丙提出如下抗辯:第一,其占用房屋,營業業績不佳,虧損連連,又為房屋支出裝潢費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尚有損失;第二,乙任意棄置房屋,全無利用規劃,並未因其占用行為受有損害;第三,乙明知其占用房屋之事,二年期間內均不聞不問,不得再行使權利;第四,退一步言,房屋屬甲所有,丙縱有不當得利,亦應由甲出面請求返還利益,與房屋承租人乙無關。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乙、丙二人不當得利訴訟中,何人應就丙是否無權占用房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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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上「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分配」。
- 核心爭點:「無法律上之原因」這項消極事實,在「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中,應由原告(乙)舉證,還是被告(丙)舉證?
小題 (一)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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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探討租賃契約出租人的義務與違約責任。必須針對甲的三個抗辯逐一反駁:
- 違章建築租賃效力:違章建築僅是不受物權登記保障,不代表不能為債權契約(租賃、買賣)之標的,並無自始客觀不能,亦未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契約有效。
小題 (二)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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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子題探討「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及抗辯。必須針對丙的四個抗辯逐一反駁:
- 丙虧損無利益?不當得利看的「利益」是「無權使用房屋本身(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而不是占用者拿去營業有沒有賺錢。丙受有使用利益即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