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2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因好友介紹,購買乙所有之公寓及基地應有部分(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甲付清價款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 5 月 15 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知悉系爭房屋早在 2 年前即為丙占有使用中。甲乃向丙表示伊係現在系爭房屋所有人,丙占有系爭房屋並無正當權源,丙則否認之並拒絕搬遷。甲因居住需要,乃以丙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原因事實,本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丙應遷讓交還系爭房屋與甲。丙於第一次準備期日,提出其與乙訂定並經公證之書面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據,其上記載:承租人丙向出租人乙承租系爭房屋,期間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算 6 年,承租人應交付並已交付出租人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押租金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逐月抵付租金,押租金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無息退還等內容。丙並據以辯稱:伊對系爭房屋有租賃權,且已依約支付租金,並非無權占有云云。甲當即援引丙提出之證據及抗辯事實,追加聲明:丙應給付甲押租金 50 萬元。丙則聲明:不同意甲追加聲明,對甲所為全部之請求,請予以駁回。訴訟進行中,丙愈覺不安,乃請教其律師是否得對乙請求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 (一)請就甲、丙之聲明及主張,闡明及整理其間之訴訟關係,擬定審理程序,並說明其依據。(40 分) (二)承上題,請依所定之審理程序,論述甲對丙之訴有無理由。(30 分) (三)丙請求乙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甲因好友介紹,購買乙所有之公寓及基地應有部分(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甲付清價款並於民國(下同)100 年 5 月 15 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知悉系爭房屋早在 2 年前即為丙占有使用中。甲乃向丙表示伊係現在系爭房屋所有人,丙占有系爭房屋並無正當權源,丙則否認之並拒絕搬遷。甲因居住需要,乃以丙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原因事實,本於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丙應遷讓交還系爭房屋與甲。丙於第一次準備期日,提出其與乙訂定並經公證之書面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據,其上記載:承租人丙向出租人乙承租系爭房屋,期間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算 6 年,承租人應交付並已交付出租人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以押租金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逐月抵付租金,押租金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無息退還等內容。丙並據以辯稱:伊對系爭房屋有租賃權,且已依約支付租金,並非無權占有云云。甲當即援引丙提出之證據及抗辯事實,追加聲明:丙應給付甲押租金 50 萬元。丙則聲明:不同意甲追加聲明,對甲所為全部之請求,請予以駁回。訴訟進行中,丙愈覺不安,乃請教其律師是否得對乙請求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 (一)請就甲、丙之聲明及主張,闡明及整理其間之訴訟關係,擬定審理程序,並說明其依據。(40 分) (二)承上題,請依所定之審理程序,論述甲對丙之訴有無理由。(30 分) (三)丙請求乙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丙請求乙返還押租金 50 萬元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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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本題接續探討押租金的返還,核心爭點有二:一是「返還義務人是誰」,二是「返還期限是否屆至」。在論述順序上,你應該先確立押租金契約未隨同移轉給甲,所以「乙」仍然是押租金的返還義務人;接著再探討丙現在是否可以跟乙請求返還。依契約約定「押租金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無息退還」,雖然丙乙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民法第425條已經法定移轉給甲,乙確實已經不是出租人了,但實務見解認為,此時丙對乙之押租金返還請求權,必須等到「丙與受讓人(甲)間之租賃關係消滅,且丙交還房屋時」,清償期才屆至。最後帶入本題事實,目前租約是98年1月1日起算6年,要到104年才消滅,得出條件未成就、請求無理由的結論。
小題 (一)
請就甲、丙之聲明及主張,闡明及整理其間之訴訟關係,擬定審理程序,並說明其依據。(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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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中「訴之客觀合併」的闡明與訴訟標的整理。在爭點辨識上,你要先區分出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首先,甲之本訴是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房屋(主張無權占有),而丙的防禦是主張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有合法租賃權。此時,甲立刻追加請求丙給付50萬押租金,這就是本題的「核心爭點」。
小題 (二)
承上題,請依所定之審理程序,論述甲對丙之訴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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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答時,你必須將程序轉換回實體法,依序檢驗甲的先位與備位聲明。 首先,針對先位聲明(返還房屋),你要辨識出核心爭點在於「長期租約經公證是否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乙丙間租約於98年訂立,租期6年(超過5年),但有「經公證之書面」,甲於100年買受,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反面解釋,符合買賣不破租賃,租約對受讓人甲繼續存在,丙為有權占有,故甲先位聲明無理由。
買賣不破租賃與押租金
💡 買賣不破租賃下,押租金返還義務人與請求時點之判定。
- 依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所有權移轉時,原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 實務見解認為押租金若未移轉予受讓人,其返還義務仍由原出租人(出賣人)負擔。
- 押租金返還請求權需俟租賃契約消滅且承租人交還房屋時,其清償期始為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