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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已喪偶,有一子戊為知名畫家。甲擅自以自己名義將戊之畫作賣給知情之乙,並交付之。同時又向乙借款六百萬元。其後,甲為丁作保,與丁之債權人丙訂立以五百萬元為限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丁先向丙借款三百萬元,於甲死亡後,再向丙借款二百萬元。甲死亡時,對乙所負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惟甲僅留有遺產三百萬元。又丁因事業失敗,而無法償還對丙之債務。乙於甲死亡後,對戊求償六百萬元,戊將所繼承之三百萬元返還給乙。其後,丙向戊求償五百萬元,戊以已無遺產為由,拒絕償還。試問: ㈠丙、戊之主張各有無理由?(20 分) ㈡丙、戊對乙有無權利得以主張?(10 分) ㈢甲對戊之畫作所為之處分,是否有效?甲死亡後,有無變化?(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丙、戊對乙有無權利得以主張?(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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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當受領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核心爭點:戊將300萬全數還給乙,致乙超額受領。丙或戊得否向乙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適用民法第1161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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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繼承人違反比例清償義務致特定債權人超額受領時,受損害之債權人(丙)及繼承人(戊)得否向超額受領之債權人(乙)主張權利。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丙、戊之主張各有無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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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繼承人之限定責任、共同連帶清償與最高限額保證之效力。在作答時,你首先要辨識出兩個核心爭點:第一是保證人死亡對最高限額保證契約的影響;第二是限定繼承人的比例清償義務與違反效果。 論述順序上,建議你先處理「丙的債權額度」,也就是甲死亡後丁再借的200萬是否為保證效力所及,藉此確認丙對遺產的真實債權數額。接著,再處理「戊的清償責任」,點出戊為限定繼承,僅以所得遺產300萬為限負清償責任,但他將300萬全數清償給乙,是否對丙發生免責效力?這裡必須帶入民法第1159條的比例清償規定,並說明未依比例清償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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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保證人死亡對未定期限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之影響,以及繼承人未依比例清償債務時,對未受償債權人主張已無遺產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甲對戊之畫作所為之處分,是否有效?甲死亡後,有無變化?(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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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審題時,首先要辨識出本題測驗的核心是「無權處分與繼承之關係」。在論述順序上,應先處理生前的處分效力,再探討死亡後的繼承變化。核心爭點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甲以「自己名義」出賣並交付他人之物,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為何?這裡要附帶點出乙是「知情」的,因此不生善意受讓的問題。第二層次是甲死亡後,權利人(戊)繼承無權處分人(甲)時,無權處分是否會補正而生效?此處應探討無權處分人的繼承問題,並說明為何不適用民法第118條第2項而應依繼承法理處理。 ⚠️ 實戰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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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以自己名義出賣並交付戊之畫作予知情之乙,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效力為何,以及甲死亡後由戊繼承甲,該無權處分行為是否因而補正生效,茲論述如下: 二、法規範